1996 年记帐式(五期)国债即将开始支付第一年利息,有关这种国债利息的领取办法规定如下:
一、1996 年记帐式(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为付息国债,根据1996年第8号公告和1997年第 1号公告,本期国债于1997年6月14 日支付第一年利息,按照节假日顺延的规定,实际利息支付日为6月16日。
二、本期国债按照11.83%的年票面利率支付利息。
三、本期国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系统办理利息支付手续,届时, 财政部将本期国债的利息款直接拨至以上场所。
四、本期国债的债权登记日为6月12日,凡于6月 12 日(含本日)以前在以上交易场所购买并到6月12日当日交易结束前仍持有本期国债的, 为本次利息的最终所有者。
五、本期国债于6月13日停止交易1天, 由各证券交易场所办理支付利息前的有关工作,以保证6月16日投资者能按时领取利息,同时,6月16日开始进入第二年的交易,届时,投资者隧购买的本期国债将不含第一年利息,为同第一年交易的本期国债相区别, 进入第二年交易的本期国债, 各交易场所将在挂牌代码前规定特殊标记,以提醒投资人注意。
六、凡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的投资者, 在领取利息款时,应于6月13日至8月13 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内, 凭股票帐户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机构办理申报卖出,申报卖出的代码, 由上海证券交易隧另行规定,利息款按照“T+1”规定, 于申报卖出的第二日由上海证券交易隧中央登记公司 自动划入投资者的清算帐户。投资者因故未在指定日期内办理申报卖出的,可从8月14 日起持本人身份证及股票帐户 到当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申领利息款的手徐,各地登记公司汇总兑付申请后, 定期向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汇总情况,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审核无误后, 将利息款划至各证券登记公司, 由各地登记公司向申请领取利息的投资者支付利息款。
七、 凡用上海证券交易隧国债专用帐户购买本期国债的投资者, 其利息领取事宜由国债专用帐户试点机构统一办理, 投资者可直接到原购买网点领取本期国债利息。
八、凡持有深圳证券交易隧股票帐户的投资者, 其利息款 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清算系统直接划入各会员机构的资金头寸帐户, 再由各会员将兑付款划入投资者清算帐户。另外, 直接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本期国债的投资者, 其利息款将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直接划入投资者的清算帐户。
九、各单位受理本期国债利息支付业务, 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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